章程
(第九次代表大会,2019年2月14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领导的由全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市属各局、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首都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首都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不断增强组织活力、组织向心力、组织吸引力和行业影响力。
第四条 及全市各级各类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分级管理。各基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
第五条 积极促进首都文艺界人士的团结;积极促进同兄弟省区市之间的文艺交流,努力推动京津冀文艺事业协同发展;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加强对首都文艺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七条 积极加强首都文艺界同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繁荣发展首都文学艺术事业。
第八条 团结引导首都文艺工作者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努力提高文艺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
第九条 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北京历史文化的挖掘、整理、传承、弘扬,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十一条 加强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及队伍建设,广泛深入开展文艺志愿服务,引导文艺工作者参与社会实践、服务人民群众。
第十二条 关注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发展,推动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联络服务机制。各团体会员应积极吸收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中的优秀人才成为会员,并在深入生活、教育培训、展演展示、评比奖励、宣传推介等方面为其搭建平台。
第十三条 加强基层文联组织建设,推动在条件成熟的街道(乡镇)、社区(村)、高校、大型企业特别是文化企业等建立文联组织。
第十四条 依法开展文学艺术领域的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不断扩大友好往来,大力推动首都文化“走出去”,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实行团体会员制。
北京市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北京市市属各局、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章程,执行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完成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的活动,对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权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确定的名额推选和特邀产生。由代表大会经过充分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的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理事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由团体会员推举的理事人选不以个人身份,而以团体会员代表的身份参加理事会。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或有关方面的代表不再担任相关职务时,则实行自然替换——由该团体会员推举新的主要负责人为接替人选,或由商有关方面确定其新的代表作为理事人选,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兼职副主席和挂职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查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专职副主席、兼职副主席若干人,挂职副主席一人,组成主席团。由市文联主席团授权,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挂职副主席组成联合办公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可设荣誉职务,有关人选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的经费、资产及国家调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所属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简称北京市文联。
会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
北京市文联的英文名称是Beijing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 ,缩写是BFLAC。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